5月16日8时30分,由杭锦后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孟某某、崔某某等10名被告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巴彦淖尔市中院,杭锦后旗人大、政协、政法委、扫黑办、检察院、公安局、组织部、网信办等部门部分领导及干警,内蒙古法制报、杭后电视台等媒体及被告人家属在内共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年3月至年12月期间,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徐某、孙某某、尹某、张某、李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在临河区、杭锦后旗境内从事韭菜收购。销售过程中,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打压菜农、菜商,通过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不法手段垄断、控制韭菜销售市场,进而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广大菜农怒不敢言,只能被迫服从,接受强买强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该组织依附于临河区境内的韭菜批发行业存在,对外以销售韭菜名义作为掩护,通过在巴彦淖尔市境内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和控制当地韭菜批发行业,进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使用非法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维持其组织的稳定,在成员因参与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需要经济赔偿时,以组织的经济收入代为赔偿,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该组织形成以来,多次在临河区四季青菜市场、解放西街明泽菜市场、绿都新村菜市场、医院菜市场、东门物华便民菜市场、杭锦后旗西菜市场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拦他人销售韭菜,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同时实施了多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件,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等人为达到垄断控制临河、杭锦后旗韭菜销售的非法目的,多次实施暴力威胁韭菜批发商、控制与韭菜零售商交易、殴打并恐吓种植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临河区和杭锦后旗范围内抢占韭菜批发市场,致使在该组织存续期间临河区和杭锦后旗区域内韭菜批发行业和韭菜种植农户的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的侵害,对临河区和杭锦后旗韭菜批发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对韭菜批发行业的经营和竞争的经济活动形成重要的影响,干扰、破坏新华镇菜农、临河区和杭锦后旗境内的韭菜批发商和销售商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临河区和杭锦后旗韭菜种植和批发行业内造成严重的影响,致使韭菜行业不能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已形成对本地区韭菜行业的非法控制,影响重大,严重破坏了临河区和杭锦后旗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
庭审中,法庭对10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辩论,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预计开庭时间为5天。
来源:掌上巴彦淖尔
本期责编:江金艳
本期审读:董强
本期审核: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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