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综合治理工作
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有效落实教育部“双减”工作要求,贯彻自治区教育厅“双减”工作会议各项安排,稳妥推进巴彦淖尔市校外培训机构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全市综合治理监督举报方式公布如下:
一、监督举报电话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临河区教育局:-
五原县教育局:-
磴口县教育局:-
乌拉特前旗教育局:-
乌拉特中旗教育局:-
乌拉特后旗教育局:-
杭锦后旗教育局:-
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三、受理内容
(一)自年7月23日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暑假期间一律停止培训活动并开展年检。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巴政办发〔〕19号)《巴彦淖尔市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暂行)》(巴教通字〔〕7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双减”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对违反规定在暑假期间私自办学的机构,一律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黑名单和巴彦淖尔市企业诚信黑名单。对证照不全或租用社区民宅、小区车库办班的机构一律取缔关停,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
(二)在职教师一律不得组织参与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以及有偿家教和补课。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16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18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通知》(内教办字〔〕号)《巴彦淖尔市中小学教师(幼儿园)违反师德师风处理办法》(巴教通字〔〕89号)等文件规定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双减”工作相关要求,对于学校以任何名义引入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学校资源办班收费的,将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取消教师资格等处分。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年7月21日
记者:屈加曼
编辑:王婷
校对:段慧林
审核:廖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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