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议事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交通运输局党组会议事活动,完善交通运输局党组决策程序,提高党组对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交通运输局党组要自觉服从党对交通运输局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交通运输局重大工作问题和重要工作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交通运输局各项工作中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少数服从多数,保证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第四条:讨论人事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或亲属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委、旗委和上级交通运输局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研究、决定交通运输局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干部的任免或提请任免事项;研究干部培养、选拔、奖惩、任免、调动(含借调)等问题:讨论决定对干部的表彰、奖惩: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开支、重大经费开支等事项;
(四)讨论审定以交通运输局党组名义呈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五)研究讨论党组党组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议事组织
第六条: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参加会议人员要道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七条: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八条:党组设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议题的汇总、印发整理、归档,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做好会议记录。党组会议讨论情况由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党组成员意见、议题表决结果。表决时,以赞成票或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表决结果须记录在案。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条: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1、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2、各部门提请需党组集体决定的议题。
凡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上一般不讨论临时性提议的问题。重要问题提交党组会前,要通知党组成员充分酝酿后,提交讨论。
(二)提前通知。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讨论的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提前二个工作日送达参会人员;
(三)会议讨论。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室负责人简要明确地汇报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其他人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四)逐项表决。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执行,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
(五)作出决定。党组书记本着集中正确意见的原则,进行归纳总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即为决策意见;
(六)在决议事项中,党组书记可以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汇报人由党组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党组成员确定。汇报必须明了准确。因汇报失实导致失误,汇报人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班子成员对会议的决定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或部分改变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党组会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在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经党组书记批准: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子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是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运输局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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