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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诚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启动执行联动制约机制,予以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本公告所列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希望知情人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线索,协助法院执行。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告后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定期统一予以撤销。对本次公告尚未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将分批陆续公告。以上公布人员如有异议,请与执行人员核对。

特此公告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年8月25日

来源:您好杭后

编辑:陈龙校对:杨雅康

监审:常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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