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9时27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管大队城镇三中队民警在临河区省道线4公里加米处执勤时,对一辆沿临河区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蒙LN7***号小型轿车例行检查,发现该车车内乘坐1人,驾驶人为男性,民警表明了执法身份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对驾驶人与驾驶证上记录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场询问驾驶人刘某某是否饮酒,刘某某自称:“昨天晚上在鸿臣欧洲假日的稻花香饭店吃饭时,跟五个同学一起喝了点酒,我喝了一小杯白酒”。第二天,刘某某感觉酒精还未散去,自己对隔夜酒也有认识,就去面馆吃了碗面压压酒准备回杭锦后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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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后,民警对刘某某进行血液酒精检测,检验结果为23mg/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刘某某处驾驶证记12分,罚款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陈天嘉
编辑丨戴思惟李仁龙
编校丨薛必喆
主编丨唐建权
审核丨于小村
出品:内蒙古警界全媒
原标题:《想吃碗面压住隔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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