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拉特后旗首例由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回顾年4月,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崔某以元的价格购买杨树余株,并雇佣徐某等人砍树、拉运,卖给杭锦后旗某木材厂。经巴彦淖尔市绿银森林资源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高某所伐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被告人滥伐林木后未进行过补植修复,致生态资源至今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宣判经过严谨有序的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宣判,判决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元,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高某承担修复生态的费用元或补种树木共计株,并公开赔礼道歉。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砍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环境破坏者不仅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被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在此次庭审中,通过判决被告人“补种恢复”,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来源: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编辑:马彦臻校对:乔鸿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7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