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凡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管控措施的。

四、扰乱核酸检测等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五、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嘎查、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

七、编造涉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谋取暴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产品的。

九、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

特此通告。

杭锦后旗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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