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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刘某与丈夫苏某才一直在杭锦后旗居住,收养两名子女,苏某柱和苏某枝。刘某与丈夫苏某才在杭锦后旗置有院落一处,占地面积多平方米,有正房两间,南房4间,房屋所有权属于刘某与其丈夫。年养子苏某柱为办理贷款,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在其名下。年该房屋拆迁,开发商给养子苏某柱回迁楼房共五套,车库两个。刘某丈夫于年8月8日去世,苏某才去世之前,留有遗嘱一份,将回迁的五套楼房分给刘某一套,女儿苏某枝一套,其余的都归养子苏某柱所有。因回迁的楼房由养子苏某柱占有,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得位于杭锦后旗回迁楼房一套。被继承人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只能是自己生前合法的财产,苏某才所立的遗嘱中所指向的被拆迁的房屋不能表明是其自己的合法财产,养子苏某柱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苏某才就不具有共同共有的份额,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养子苏某柱。苏某才无权立遗嘱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该案因苏某才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并非其本人财产,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律师解读内蒙古日恒律师事务所莫日格吉呼律师为您解读本案例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作出处置。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编辑:高磊校对:贾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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