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锦后旗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一起撤销监护权案获法院判决支持。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以来,本院办理的首例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的民事案件,也是本院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成功范例,也是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有益探索。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全社会营造了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案情回顾
年8月,本院联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中发现,本旗未成年人小蕊(化名)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本院未检检察官立即着手调查,经核实,小蕊在其父母离异后随父亲生活。其父亲不幸意外身亡,小蕊便随祖母生活至今,由其祖母负责照顾小蕊的饮食起居、生活就学。不幸的是,小蕊于年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因每月需支付的医疗费用,造成小蕊和祖母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在此期间,小蕊的母亲一直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给付抚养费、医疗费用等,未尽到一位母亲、法定监护人的责任。
检察官履职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小蕊的教育、医疗救助、生活补助等合法权益,本院未检检察官多次入户走访,并深入当地派出所、村委会,了解其母及祖母的家庭情况,对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抚养能力、抚养意愿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在与小蕊深入沟通中,小蕊表达了与其祖母共同生活的意愿。未检检察官多次和小蕊的母亲进行询问了解,其以无力抚养小蕊为由,不承担小蕊的抚养、医疗义务。而其祖母则表达了强烈的抚养意愿。未检检察官对撤销监护权、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释法说理,并对如何维护小蕊合法权益提出建议。其祖母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撤销小蕊母亲监护资格,指定为本人作为小蕊的监护人。
以案释法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支持起诉。经依法审理,杭锦后旗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小蕊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小蕊祖母为其监护人。该监护权类案件属于特殊程序,此案一审终审。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于小蕊母亲多年来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对于小蕊因病致贫置之不顾,就小蕊母亲的行为,本院将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建议相关部门启动法定调查程序;对其未支付抚养费用的问题,将支持小蕊启动诉讼程序追索。
在今后的工作中,本院将持续回访,给小蕊祖母提供相关的援助途径,长效做好未成年人的关怀慰藉和权益保障,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本院将继续积极开拓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等保护领域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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