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7号

根据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为高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人员流动管控措施,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从高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来(返)我市人员(含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对从中风险地区所在旗县(市、区)来(返)我市人员,一律实施“7天居家隔离”的管控措施,并在隔离期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

二、对从境外返回且在第一入境点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来(返)我市人员,须提前向所在地的社区(村)报备,一律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期间做好体温、症状等监测,减少流动,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并在第2天和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低风险旗县(市、区)来(返)我市人员(或通信行程码为绿色带*号),需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在公路卡口或“一场两站”实行“核酸单采+抗原检测(免费)”,抗原检测结果阴性、体温检测正常后予以通行。同时,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3天、第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对陆路、航空口岸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以及集中隔离场所、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等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单位报备。

五、上述以外低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健康码和通信行程码均无异常人员),需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在公路卡口或“一场两站”进行落地核酸采样,体温检测正常后予以通行。24小时内在自治区其他盟市已做核酸检测的,不再进行检测。

六、对往返或途经我市从事生产生活和疫情防控所需物资及邮政快递运输保障工作的司乘人员,要提前24小时向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各公路卡口对来(返)我市的货运司机,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体温检测正常并符合防疫要求的,要及时放行。对通信行程码为绿色带*号和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在入市第一地点采取“核酸+抗原”的检测方式,抗原检测阴性的,要立即放行,并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货物装卸企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装卸人员和司乘人员实行闭环管理,对进入我市开展运输活动的司乘人员“点对点”开展运输活动,并指定活动区域,相关人员不得离开指定区域。

七、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报告个人行程,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从年6月18日起执行,涉及管控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年6月18日

初审:刘妍丽终审:邓文凯监制:王明磊发布:海勃湾区融媒体中心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海勃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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