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旗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运营水平,促进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关于规范提升农牧民合作社的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市农牧局《关于开展年度市级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的通知》继续开展市级示范社申报,申报条件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拥有营业执照。在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备案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

2.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完善。并要求组织机构、章程、制度上墙。

3.财务管理规范。执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设计会计账簿,制订财务流程。

4.示范带动效果显著。通过流转土地、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养殖等发展产业、能带动周边农户纳入现代农业产业链,实现共同富裕。

5.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注册商标,获得“两品一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优先考虑。

6.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经营,在当地积极影响大并受到当地群众认可,示范带动作用强。

7.能力持续提升。组织成员开展或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推广培训、高素质农牧民培训等,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高素质农牧民培训1次。

8.不重复认定。申报旗星级管理示范社优先申报市级示范社,对已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因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社不再申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材料

1.农牧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

  3.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并有发起人签名盖章;

4.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个人征信报告;

6.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7.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

8.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9.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两品”认定认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县区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10.有土地流转的合作社需提供全市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11.有成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有关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成员本人签名。

注: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三)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杭锦后旗农牧业经营服务中心

联系人:孙瑞霞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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