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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确保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充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能够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影响,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就我旗交存维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主体及范围
(一)首期维修资金。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交存。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需尽快前往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进行交存或补交。
(二)续交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使用后,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数额30%的,应当续交至首期标准,维修资金续交的主体为业主。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业主需尽快前往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进行续交。
二、交存情况查询
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进行查询。
三、交存标准
根据《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巴政办发〔〕57号)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六层及以下45元/㎡,六层以上70元/㎡。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业主请务必按照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将欠交的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账户,凡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4月20日
来源: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乔鸿校对: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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