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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
案情简介:王某与邬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王某代邬杰偿还12.万元住房公积金,邬杰一直未给付王某垫付款。
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后,邬杰仍拒绝偿还。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邬杰同意分期分批偿还代偿款。但邬杰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王某遂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电话联系邬杰其均未接听,邬杰的行为已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现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将此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及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切勿失信!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限制消费,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将受到限制;购置不动产和车辆将受到限制;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招投标;子女就业、参军受到限制;金融机构将禁止贷款融资;如存在转移财产情形甚至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张静
原标题:《杭锦旗人民法院年8月失信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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