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旗广大城乡居民: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巴医保发〔〕86号)文件要求,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规范诊断,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的患者,均可申请办理,享受规定的门诊“两病”待遇。
一、保障待遇
1.门诊“两病”报销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年度高血元、糖尿病元,“两病”并发的患者门诊用药最高支付元。
2.对于已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照原有门诊慢性病政策执行。享受“两病”门诊待遇的患者,与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住院的患者不得重复报销,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3.“两病”门诊用药在第一季度备案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第一季度以后备案的,按年度内实际月数享受待遇。
二、申报地点:
1.医院
2.杭锦后旗妇幼保健院
三、个人申报材料
1.《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治疗申报认定表》;
2.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
3.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1张。
四、申报流程:
1.“两病”患者到医院或杭锦后旗妇幼保健院申请办理,由专业医生依据相关指标、资料,根据“两病”诊断标准进行确诊,并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章),填写《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治疗申报认定表》并留存。
2.医院和杭锦后旗妇幼保健院每周五下午将“两病”患者认定表报送至杭锦后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3.杭锦后旗医保局经办人员将参保患者录入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两病”待遇。
五、申报时间
年12月5日开始申请。
六、已鉴定为“两病”的参保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终止其享受“两病”门诊补偿资格。
(一)对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和患者本人死亡的;
(二)次年未参保的,重新参保需要重新申请;
(三)因弄虚作假取得门诊“两病”资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中“两病”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就诊管理
门诊“两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管理。通过鉴定的人员选择市内“两病”定点的二级(含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可实现现场直报,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长期在市外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其医药费由居民先行垫付,年内持相关材料及门诊正规医疗发票(机打发票)到参保所在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补偿,一年办理一次,跨年不予补偿。
来源:杭锦后旗医疗保障局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l/3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