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杭后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9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杭锦后旗蛮会镇与他人吃饭时饮酒。当日傍晚,村邻王某的妻子许某的头部被同村村民打伤,情急之下,王某请医院救治,张某说明饮酒情形拒绝驾驶,无奈王某请求便驾驶其自有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张某妻子、王某、许某)医院救治。19时50分许,当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杭锦后旗陕坝镇原水利局路口时,被巴彦淖尔市交通警察支队杭锦后旗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mg/ml。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每毫升血液中含有.88毫克乙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救死扶伤、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村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友善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本案中,案发当晚因村邻王某妻子被打后情急求助送医,张某表明其已饮酒不能驾车,其对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已有认知并已明示拒绝,因王某再三恳求及考虑到其作为社长、村邻、又系为救治病人的特殊情形,酒后驾车系其在情急之下、拒绝未果的无奈之举,其主观恶性与其他故意持侥幸心理的醉驾行为人相比要小;其次,被告人张某系中午饮酒、傍晚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不高,驾车时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且被告人张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亦在检验有效期内,系被查获而停止醉驾,其不存在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鉴于以上客观情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其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来源: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编辑:乔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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