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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元鹏

女方欲分手,男方对其纠缠不休,女方诉请法院要求男方停止侵权,并以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刘女士诉古先生人格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古先生立即停止对刘女士的侵权行为、向刘女士书面道歉并支付元精神损害赔偿。(7月22日《人民法院报》)

现实生活中,发送“侮辱信息”十分普遍,大家也早就习以为常了。有因“恋爱不成”反目的,有因“婚姻不幸”成仇的,有因“生意竞争”落恨的……遇到这样的事情,双方往往会在失去理智之后,发送“侮辱信息”骚扰对方,有的是匿名发送,有的是实名攻击。

发送“侮辱信息”,当然是不行的。不少人因为发送“侮辱信息”受到了应有处罚,这种例子很多。今年2月份,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快速破获一起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警方对发送“侮辱信息”的常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年6月1日,内蒙古杭锦后旗团结镇的王某因琐事与村民赵某产生矛盾。王某饮酒后多次发送“谩骂信息”被警方处以元罚款。

还需要思考另外一个问题:“侮辱信息”为何畅通无阻?为治理垃圾信息,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措施,比如就有垃圾信息拦截系统,将垃圾短信,诈骗短息进行拦截,让手机清净了不少。那么,“侮辱信息”就能游离于拦截系统之外?这是没有道理的。“侮辱信息”是危害社会的垃圾短信,对其进行拦截也是通讯运营商义不容辞的责任。比如,可以将“骂人的话”“威胁的话”作为敏感字眼进行屏蔽或者拦截。这从技术层面来说是没有丝毫障碍的。

“死你全家”“你是个娼妇”“你是万人揍的”等等“侮辱信息”不能再畅通无阻地发送了。发送“侮辱信息”的人该被处罚,而作为通讯运营商也要承担起拦截“侮辱信息”责任。无论是手机短信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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