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男子因大声唱歌被打,后将对方打至骨折,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刘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经查,年5月11日14时许,刘某某与陈某某在维修车间干活。刘某某不时大声唱歌,引发陈某某不满,二人发生争吵。陈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刘某某挥拳击打陈某某头部,致其右侧眼眶下缘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经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件侦破后,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
检方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指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8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