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辜海燕记者孟俊莲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韩翠云、曹永兰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陕坝农商行”)园子渠支行职工韩翠云伙同曹永兰骗取银行贷款一案。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联系了内蒙古陕坝农商行,该行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银行内部也对该涉案员工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具体处罚细节不便透露。
职工伙同他人骗贷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韩翠云,女,年1月生人,内蒙古陕坝农商行园子渠支行职工。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底,被告人曹永兰以归还所欠贷款为由,找到原陕坝农商行五星支行信贷员暨被告人韩翠云,让韩翠云帮忙联系几个户头到五星支行办理授信贷款,并将贷款交由曹永兰临时周转使用。
年8月6日,韩翠云通知之前找韩翠云准备办理贷款的韩杰、潘存瑞到五星支行找经办人贾某办理了授信贷款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韩翠云以方便发放贷款为由将韩杰、潘存瑞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要上后交给曹永兰使用。年8月8日曹永兰以代理人的身份,将五星支行发放给韩杰、潘存瑞银行卡内的授信贷款各30万元,直接转入曹永兰的个人银行账户使用。
事后,韩翠云以回去等消息、贷款未办理下来等理由搪塞韩杰、潘存瑞,隐瞒贷款被挪用事宜。年11月,陕坝农商行向韩杰、潘存瑞催要上述贷款,并诉至法院判决两户承担还款责任,遂由韩杰、潘存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本案案发。
年1月10日、1月18日,被告人韩翠云、曹永兰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相继到案,并由家人各向公安机关退缴涉案款30万元发还陕坝农商行。
陕坝农商行工作人员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内部对涉案员工的处罚也是根据案件本身的性质和涉案金额,并不会因为全数归还了涉案款而从轻处罚。
被判挪用资金罪并获刑
根据判决书,韩翠云、曹永兰分别于年1月10日、1月18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人同年2月13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翠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曹永兰,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挪用的客户资金已全部退还,酌情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韩翠云、曹永兰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陕坝农商行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称,依据相关规定,涉案职工以后也不会被允许从事银行类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韩翠云曾供职的陕坝农商行有60多年的发展史。年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成立;年12月,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年10月18日,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合作社联社正式挂牌开业;年9月银监会批准筹建;年10月31日,陕坝农商银行正式挂牌开业,同年11月22日在巴彦淖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万元。
陕坝农商行立足本地,积极支持“三农三牧”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其经营业务主要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年末,该行前6大股东分别是内蒙古金田正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5%)、苏州古缔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03%)、内蒙古益昌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内蒙古河套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5%)、盐城天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1%)、杭锦后旗塞上园旅游度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93%)。
根据陕坝农商行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截至年6月末,该行全辖资产总额71.63亿元,比年初增加3.77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0.48亿元,比年初增减7.22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1.73%,不良贷款率为3.19%,拨备覆盖率为.43%。
另外,记者注意到陕坝农商行近几年的年度报告数据都选择了不公示。对此,该行工作人员称,陕坝农商行属于西部地区,规模跟东部、东南部地区的农商银行有一定差距,陕坝农商行内部情况监管部门都是知道的,选择不公示也是按照监管要求执行的。
责任编辑:孟俊莲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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