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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人注意啦!

年4月1日开始,

不可以随意捕鱼啦!

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水域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边境水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河道划为常年禁渔区。

黄河内蒙古段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黄河干流和大黑河、无定河等2条主要支流的干流河段为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经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其他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由盟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边防、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政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

年6月4日,临河区公安局城市派出所接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报警,称长期以来有人在临河镜湖内利用渔网、电击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活动,近日更甚。接报后,城市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当日23点,城市派出所十几名民警兵分两路,有的在镜湖周边“蹲点布控”,有的四处巡逻排查,终于在次日凌晨5点多,民警在镜湖周边区域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正在从事非法捕捞活动,捕捞收网时被抓“现行”。经民警现场清点,这名男子当时已捕获了5条3斤多重的鲫鱼。正当民警要将该男子带回公安机关时,发现不远处还有一名年轻男子也正在实施非法捕捞。

之后,民警将郭某、杨某两名非法捕捞者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深入调查。郭某、杨某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分别给予郭某、杨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电话

临河区水产站:

磴口县水产站:

杭锦后旗水产站:

五原县水产站:

乌拉特前旗水产站:

记者:付晓龙党琦

编辑:樊洁

校对:王鑫

审核:廖斌

来源:巴彦淖尔广播电视台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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