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们日常相处最多的同事或者工友,既是我们密切的合作伙伴,但是工作中有时也难免产生摩擦,有的人对同事或者工友可谓是“积怨颇深”。但一旦冲动之下“动手”,轻则可能被罚款拘留,重则会涉及犯罪。

案例回顾

近日,杭锦后旗公安局西城区派出所民警接到魏某报警称,她在牛场干营生时被工友打了。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看到魏某下嘴唇流血不止,额头左侧有皮外伤。魏某指着站在一旁的张某说:“他拿锹打我了。”张某说:“你可别冤枉人,明明是被牛踢的。”民警拍照取证后,拨打医院治疗。

民警将张某、魏某传唤到派出所调查。魏某说,她负责打扫牛棚卫生、挤奶时往车间里赶牛,张某主要负责挤奶。今年3月份,其中一头奶牛腿断了,随即就被卖了。过了一段时间,牛场里传出“张某打断牛腿”这样的话,张某认为是她在背后散布谣言。此后,两人经常争吵。

当天早上,她正往车间里赶牛,张某嫌她没将过道里的牛粪清理干净,两人又吵了起来,其间张某铲了一锹牛粪扣在她身上,她想用赶牛的管子打张某,张某见状拿起锹就打她。民警再三询问张某,张某都说没打魏某,坚称魏某的伤是牛踢的。因为当时现场只有他们两个人,牛场内也没有监控。民警觉得张某的说法也有可能。

后经多方调查取证,确定是张某殴打了魏某,民警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9天、罚款元的处罚。

律师解读

针对这起“被牛踢的”女工友案件,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博律师和赵学荣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法律规定,为您解读相关法律问题。

本案中,魏某的受伤程度仅构成轻微伤。所以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9天、罚款元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日常生活中如果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轻伤以上的严重程度。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在刑事案件中,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判定的现行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发通[]号),根据该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这就是我们生活当中的“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说法的由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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