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全局领导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职工组织和操办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领导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实行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庆事宜申请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填写《杭锦后旗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操办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范围,并签署《党员干部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承诺书》,承诺遵守各项规定。以上表格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留档备案,并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局党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教育提醒、监督管理,督促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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