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的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范围
局党委成员述职述廉工作接受旗委组织部和旗纪检委的指导,根据上级安排进行,党委书记作述职述廉报告,党委成员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
机关环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由局党委负责组织实施,党群工作室具体落实。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委和单位内部双向述职述廉,单位其他班子成员和单位环节干部在单位内部述职述廉。由局党委派员监督,各单位组织实施。
二、述职的主要内容
1.理论学习情况;
2.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3.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4.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5.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6.存在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三、述廉的主要内容
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中央、自治区、市委、旗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与规定为基本依据,结合本人工作,自查报告以下内容:
1.本人工作中,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2.个人在工作和生活方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3.本单位或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
2.述职述廉应采取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党员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的形式进行,并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3.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并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撰写本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要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4.党员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入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档案、廉政档案。
5.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杭锦后旗应急管理局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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